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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麼影響? | 離職後未解除勞動合同

欄目: 勞動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1.42W

離職後未解除勞動合同,有什麼影響?

最近,經常有朋友詢問關於離職的問題,尤其是許多本來管理就不太規範的用人單位,往往總會在員工離職後給對方帶來各種各樣的困擾,比如不跟你解除勞動合同,比如不幫你停社保,等等,這對員工本人的影響是非常大的。那麼,離職後未解除勞動合同,有什麼不好的影響?

一、離職後未解除勞動合同,有什麼影響?

單位要招聘勞動者,也會面對勞動者從單位離職的情況,不管是勞動者主動或被動從單位裏面離職,都需要記得在勞動者離職之後要做好後續的有關手續。勞動合同沒有到期,但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且備案到勞動局的,那麼公司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不然,勞動者反映到勞動局、仲裁委員會處理,申請賠償。

辭職不解除勞動合同的後果有:

1.用人單位可能以此爲理由剋扣工資;

2.社保轉移需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或離職證明,無相關證件可能無法辦理;

3.住房公積金提取需要離職證明,不解除勞動合同就沒有離職證明;

4.未解除勞動合同可能下一家公司不能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因爲可能新單位帶來風險;

二、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不管是在什麼性質的單位,我們都必須在離職的的時候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樣才能避免到時候因爲勞動關係問題給大家帶來的各種各樣的問題,這個影響是非常廣的。尤其是用人單位不配合的情況下,勞動者本人去處理這些問題的時候將是非常麻煩的。關於離職後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你瞭解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