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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違約金和賠償金有哪些區別

欄目: 勞動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7.4K

合同責任中的違約金和賠償金,是兩種不同的承擔責任形式,兩者存在以下不同:
1、適用條件不同:違約金則是約定的,是勞動者違反了服務期和競業禁止的規定,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而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補償。值得注意的是,勞動合同法禁止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服務期和競業禁止之外的其他事項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責任;至於賠償金,則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由於自己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害時所應承擔的不利法律後果。
2、支付主體不同:違約金的支付只能是勞動者,賠償金的支付主體可能是用人單位,也可能是勞動者。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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