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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爭議案例

欄目: 勞動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1.49W

勞動合同爭議案例

勞動合同爭議,是一種常見的容易引起糾紛的方式,是有很多地方需要我們注意的,而且有很多的相關的法律法規。那麼,勞動合同爭議案例是什麼樣的呢?有什麼注意事項和特別注意的地方呢?下面,本站小編會爲大家帶來相關的法律知識的介紹。

【案情摘要】

原告:林某

被告:上海某某醫藥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於2006年4月1日經人介紹至被告處應聘,由被告工作人員程某某對其進行面試後錄用,雙方於當日簽訂了勞動合同,期限至2007年3月31日。其每月工資人民幣1,000元加提成,由被告通過銀行轉帳形式支付。勞動合同到期後,其仍然在被告處工作。2007年7月15日,被告將其辭退。被告未爲其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辦理招、退工手續。

2008年11月24日,原告曾向上海市長寧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被告繳納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的社會保險費、辦理招、退工手續、支付遲退工損失。該委以申請人的請求事項超過仲裁申請時效爲由,決定不予受理。原告遂訴諸法院。

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爲其補繳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7月15日的社會保險費,辦理招、退工手續,並按每月人民幣550元的標準賠償2007年7月15日至2009年2月2日延誤退工的經濟損失。

被告辯稱,其公司從未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原告未向被告提供過勞動,被告未支付過原告報酬和相關福利,原告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訴訟時效。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裁判

經法院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八十二條,《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上海某某醫藥科技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爲原告林某辦理招退工手續(錄用日期爲2006年4月1日,退工日期爲2007年7月15日);

二、被告上海某某醫藥科技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林某2008年9月24日至2009年2月2日延誤退工的經濟損失人民幣2,365元;

三、駁回原告林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爭議焦點

如何理解仲裁時效60天的問題?

法理分析

本案的案情比較簡單,由於被告缺席審判,根據證據蓋然性原則,只要原告提出的證據證明標準達到“蓋然性”標準,即可採納原告的證據。

案件的判決沒有問題,本案中最重要的問題即爲如何理解仲裁時效60天。

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而六十日的申請仲裁期限是否超過應是勞動合同當事人在訴訟階段的一種程序性抗辯權利,對此權利,當事人可以主張,也可以放棄。對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未提出申請仲裁期限超過六十日的抗辯,法院不應對此主動審查。也就是說,法院沒有主動審查的義務,只要當事人不主張已過仲裁時效,法院就不能直接作出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

本案中,被告缺席審判,未對原告申請仲裁已過時效提出異議,法院就不能直接作出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但是在實際的審判中,被告往往會就這點進行抗辯。本案被告未出席可能是因爲案件標的小,爭議不大。

那就面臨一個問題了,本案當事人年月4日申請仲裁,那勞動爭議是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限應當如何起算問題的批覆》:“用人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發生爭議的,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期限應當自收到解除勞動合同書面通知之日起計算。”但本案原告卻並未收到接觸勞動合同書面的通知,那我們更難判斷勞動爭議的時間了,而判斷勞動爭議的時間至關重要,勞動爭議之前原告主張被告賠償延誤退工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是不應予以支持的。只有勞動爭議發生之後原告的類似主張,法院才應予以考慮。所以只能根據60天的仲裁期限判斷爭議時間是從年月號發生。

法理風險提示及防範

在《勞動合同法》頒佈之前,企業和勞動者之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是普遍現象,不僅勞動者的保險金無法得到,而且在爭議發生時,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會面臨有理說不清的境地。《勞動合同法》的頒佈對此問題進行了一定程度的規範。勞動者在與企業交涉的過程中,應自覺結成工會,維護自身最基本的權利。

相關法律規定

1、《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

第四十一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的有效證明。

勞動者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綜上所述,從上述的勞動合同爭議案例中,我們不難發現,在進行處理爭議的案件的時候,我們主要是要注意要嚴格按照合同法中的相關的規定進行處理,對於提出爭議仲裁請求的,一般是需要進行提交書面申請的,而且需要提供勞動合同等相關的證據,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萊蕪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