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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半沒簽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什麼?

欄目: 勞動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2.98W

1年半沒簽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1年半沒簽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什麼?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但是若超過一年還是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超過1年未籤勞動合同,視爲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訴訟時效內(勞動爭議產生之日起一年內)可以主張每個月的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爲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二、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要注意什麼?

1、企業只有在第一次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時,對於終止勞動合同纔有絕對的終止權利,在續簽以後的勞動合同期滿時,企業終止勞動合同的權利將被限制。

2、合同期滿員工繼續在企業工作,企業沒及時與員工續簽,本來可以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視爲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本來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卻造成事實勞動關係,但沒有勞動合同的情形,一旦員工以企業不簽訂勞動合同爲由申請仲裁,企業將面臨敗訴,支付兩倍工資,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支付賠償金。

3、企業在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時,如果續簽勞動合同條款沒有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遭遇拒籤還要支付補償金。

4、企業在訂立和續簽勞動合同的操作中,設定的年限不合理,導致企業對員工的考覈不夠成熟已達到了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被迫與員工簽訂合同或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5、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後,企業在與員工終止勞動合同時操作不當,導致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沒簽勞動合同情形。

綜上所述,有些小單位管理經驗混亂,對員工入職和離職管理的很鬆散,也不和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超過了1年還沒有簽訂,應該視爲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員工可以主張雙倍的工資賠償。另外,這種情況是單位違法在先,員工可以隨時離職並要求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