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可以辭退未婚先孕的工人嗎?
不能。在《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員工在懷孕期間是不能被辭退的,除非員工被追究刑事責任,而未婚先孕並非犯罪。如果單位以此辭退員工的話,那麼員工可以要求單位支付賠償金,即雙倍經濟補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9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勞動者患職業病或因公負傷,是否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需要經過勞動鑑定委員會的鑑定,被確認爲已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用人單位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這裏的負傷指非因公負傷。對患病或者負傷,我國法律規定允許勞動者有一定的治療期。例如,根據《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1986年7月12日國務院發佈)第21條的規定,企業對患病或非因公負傷的職工,應當按照其在本單位工作時間的長短,給予3個月至1年的醫療期,在本單位工作20年以上的,醫療期可以適當延長。在上述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合同到期,則應順延到醫療期滿。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爲止。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可以辭退員工的情形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只是未婚先孕,當事人如果不計劃把孩子生下來的話,實際上根本就不需要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就算將來把孩子生下來了,也只不過是要交社會撫養費而已,不管從哪方面來說都不應該成爲被公司辭退的正當藉口。除非該工人仗着懷孕,以孕婦的身份無視公司的勞動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