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齡員工辭退補償辦法是怎麼規定的?
已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係終止,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二、辭退的分類
企業對職工要堅持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原則,切實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對於那些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後仍然無效的,可以按照規定予以辭退。
1.過失性辭退
是指企業在勞動者有過錯的情況下,無須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辭退職工的行爲。依據我國《勞動法》規定,過失性辭退主要有以下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預告性辭退
是指企業在辭退職工時,按照法律的規定提前30天通知職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辭退職工的行爲。主要有以下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了辭退的具體情況,對於員工超齡的情況下,顯然是不受《勞動合同法》的保護的,用人單位聘請超齡的勞動者時,也是不需要支付相關的社保資金的,這種情況下,涉及到超齡員工的相關賠償是由用人單位自行承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