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童工勞動關係規定是什麼?
因爲根據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明確的規定,僱傭童工是屬於一種違法的行爲,所以如。《勞動法》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二、童工的界定是怎樣的
童工是指未滿16週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係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過上述定義的兒童年齡但不滿十八歲的工人。所謂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週歲未滿l8週歲的勞動者,其不同於童工。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童工一般不滿16週歲。法律明確禁止企業僱傭童工(從事體育等特招工種的除外)。並由勞動行政部門實施監督和處罰管理職能;嚴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追究相關刑事法律責任。
三、童工不得從事的勞動範圍是什麼?
(一)《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
(二)《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有毒作業;
(三)《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四)《冷水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
(五)《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六)《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溫作業;
(七)《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八)礦山井下及礦山地面採石作業;
(九)森林業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業;
(十)工作場所接觸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燒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
僱傭童工這樣的一種行爲本身就是屬於違反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規定的,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不能夠認定確實是存在着合法的勞動關係,同時一旦發現的話,也應當通過一些合法的方式進行投訴,舉報追究相關僱傭單位的行政或者是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