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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爲幾歲算了童工

欄目: 勞動保障 / 發佈於: / 人氣:1.62W

年齡爲幾歲算了童工

年齡太小的從事工作的兒童稱爲童工,爲了減小人口拐賣和維護未成年兒童的合法權益,爲了防止有關單位爲了獲取廉價勞動力,國家出臺了法律嚴格規定了禁止僱傭童工,一旦有僱傭童工的行爲,該單位都會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規定》進行處罰。在該規定中,對於童工的年齡也有明確規定,那麼,年齡爲幾歲算了童工?下面就由本站爲您解答。

一、童工的含義

1、童工是指未滿16週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係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

2、16-18週歲屬於未成年工。用人單位可以使用,只是某些工作不能要求他們作業。

3、國家機關、社會團體 、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

二、國家關於童工的規定

公司不應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義的童工。如果發現有兒童從事符合上述童工定義的工作,公司應建立、紀錄、保留旨在救濟這些兒童的政策和措施,並將其向員工及利益相關方有效傳達。公司還應給這些兒童提供足夠支持以使之接受學校教育直到超過上述定義下兒童年齡爲止。

公司應該建立、記錄、維持國際勞工組織第146號建議條款所涉及的旨在推廣針對兒童及符合當地義務教育法規年齡規定或正在就學中的青少年教育的政策和措施,並將其向員工及利益相關方有效傳達。公司所採取的政策和措施還應包括一些具體的方法來確保在上課時間杜絕使用兒童或青少年工人的現象。

另外這些兒童和青少年工人每日交通(工作地點與學校之間)、上課和工作所有時間加起來不超過十小時。無論工作地點內外,公司不得將兒童或青少年工人置於危險、不安全、不健康的環境中。

三、對僱傭童工的處罰規定:

第一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適用本規定: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農戶、城鎮居民(以下統稱個人)使用童工的;

(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爲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

(四)單位或者個人爲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

第二條對違反規定的個人,罰款標準:

(一)使用童工從事營利性生產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二)使用童工從事家庭服務性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300~600元。

(三)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罰款300~600元。

(四)爲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第三條對違反規定的單位,罰款標準:

(一)對單位使用童工的,根據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具體罰款標準。

(二)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爲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1500~3000元。

(三)爲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罰款1500~3000元。

第四條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在原罰款標準基礎上再加重罰款三倍:

(一)數次(兩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

(二)長期(三個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

(三)數次介紹或者一次介紹多名童工的;

(四)數次爲童工出具假證明的。

第五條罰款一律上繳國庫,並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定的罰款票據。

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商同級財政部門制定具體罰款標準。

第七條本規定由縣以上(含縣)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執行。

第八條本規定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過去發佈的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同時廢止。

只要年齡在十六歲以上從事相關僱傭工作,就算童工。僱傭單位必須瞭解清楚幾歲算了童工,在僱傭過程中,問清楚被僱傭者年齡,一定要杜絕僱傭童工事件的發生。不論該被僱傭者是否處於自願,兒童應該在學校受教育,即使是父母爲了一時的利益讓孩子成爲童工,僱傭者只要僱傭了童工就算違反了相關規定,要受到相應的處罰。有關單位一定不要因爲想要貪小便宜,廉價僱傭童工,如果該行爲被發現,那麼將會面臨更多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