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安排員工值班的是否構成加班?

欄目: 工資福利 / 發佈於: / 人氣:2.04W

安排員工值班的是否構成加班?

除了會在週末安排員工進行加班外,很多單位會在週末或者是節假日安排員工值班,在值班的情況下多少也是會從事一定與工作相關的事情,因此很多人就區分不清楚加班和值班。那實踐中安排員工值班的是否構成加班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安排員工值班的是否構成加班

“值班”與“加班”雖然只是一字之差,卻含義迥異,容易被人們混淆,實踐中因此而產生的勞動爭議也屢見不鮮。“加班”屬於延長勞動時間,是一個法律概念,“值班”是很多單位的通俗叫法,有“值夜班”、“值安全班”等等,很多人認爲,“值班”就是“加班”,值班也應當按照法定標準獲得加班費,由此提出勞動仲裁,甚至提出天價賠償的很多。“值班”到底是否就是加班,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費?

關於值班與加班的問題,目前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爲:值班不等於加班。第二種觀點認爲:值班就是加班,不存在本質上的區別。主要理由是法律對值班未作明確規定,如果將值班和加班截然區分,客觀上會使用人單位以值班替代加班,不利於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同時值班也是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內容,勞動者也因爲值班未能行使法律規定的休息權利。

企業要求員工“值班”的做法很多,譬如晚上值班、休息日值班,節假日值班,但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規中卻沒有“值班”的概念,由此導致了此類勞動爭議的發生。本案從判例上明確了值班與加班的區別,具有積極意義。雖然法院認爲“值班”期間可以休息,不同於加班,但可以休息就是值班與加班的顯着區別嗎?除了這一點不同,加班與值班還有哪些顯着性區別?

“加班”屬於法律上的概念,要認定“值班”是否就是加班,先從加班的法定要素加以分析。加班是指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在八小時之外、休息日、法定節日等時間從事生產或工作,通俗地說,就是超出正常工時在應該休息的時間工作;按照不同情況,加班分爲延時加班、休息日加班、節假日加班。

勞動者是值班還是加班,可以從以下三個要素來認定:

(1)是否在本職工作內。即勞動者是否繼續在原來的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體的生產或經營任務;因爲依照《勞動法》的規定,加班是“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作出的安排”。如果符合這一定義,則可認定爲加班,應當支付加班工資;

(2)是否屬於“生產經營需要”,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義務就是支付加班工資,但安全、消防、假日值班沒有給企業帶來效益,要求其支付加班工資有失公平;

(3)是否可以休息,加班屬於上班,一般情況下勞動者不能休息,但值班很多是防止偶發情況發生,值班者可以休息。

二、加班加點工資該怎麼支付

用人單位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安排勞動者加班,應如何支付加班工資?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加班加點工資的支付標準是: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即正常工作日加點),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即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標準的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即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以及其他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標準的300%的工資報酬。

其中加班可以說是完全在從事與工作相關的事情,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是單位安排加班的話,也是需要按照國家的規定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而一般在安排員工值班的情況下,並沒有法律依據需要單位支付值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