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那麼,加班工資應該如何計算呢?加班工資的基數又該如何確定?
一、加班工資應該如何計算
勞動者自願加班,是不能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加班工資的。只有當用人單位安排加班時,才需支付加班工資。
1、正常工作日安排加班的,需支付1.5倍工資
工作日加班費計算方式:月基本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
2、休息日安排加班的,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需支付2倍工資
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方式:月基本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加班的,需支付3倍工資
法定休假日加班費計算方式:月基本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
二、加班工資的基數如何確定
一是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
二是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確定;
三是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同時,加班工資基數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實行月工資制的用人單位日工資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小時工資在日工資基礎上除以8小時進行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