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訴訟中能不能提刑事訴訟
工傷訴訟和刑事訴訟適用不同的法律關係,所以工傷訴訟不能提起刑事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爲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覈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二、用人單位工傷賠償條件
1、工傷事故發生後,首要的是確認勞動關係。
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有勞動關係的存在,除非所在的勞動單位承認,那就無從談起。
具體來講,如果出現這樣的爭議是要通過勞動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來確認。
2、進行工傷認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之日起30日內,用人單位應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如果沒有予以認定,可以向工傷認定委員會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3、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準備好材料,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如果對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可以向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4、進行勞動仲裁程序。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書拿到後,用人單位不主動賠償,那就要進入勞動仲裁程序。
注意提起仲裁申請的時限,即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後60日內要提起。
若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在15日內起訴到人民法院。
5、進行工傷賠償的民事訴訟程序。
需要說明一點,由於工傷認定是一個行政行爲,當事人對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複議,而對行政複議不服的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所以案件進入勞動仲裁程序和民事訴訟程序會充滿風險,時間也很長,當事人一定要有心理準備。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因工傷賠償產生爭議的,向人民提起的是行政訴訟,而刑事訴訟是追究嫌疑人刑事責任的訴訟,兩者是不同的法律關係,所以工傷賠償訴訟不能提起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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