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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保險最長年限

欄目: 金融保險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2.46W
房屋抵押保險最長年限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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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最長年限

當事人約定了租賃期限的,爲定期租賃。未約定租賃期限的,爲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而未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視爲不定期租賃。定期租賃和不定期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均不得超過20年。租賃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出租人有權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明確租賃期限,並在租賃期滿後,收回房屋。承租人有義務在房屋租賃期滿後返還所承租的房屋。如需繼續租用原租賃的房屋,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前3個月提出,並徵得出租人的同意,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出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規定的期限將租賃房屋交給承租人使用,並保證租賃合同期內承租人的正當使用。出租人在租賃合同期滿前需要收回房屋時,應當事先徵得承租人同意,並賠償承租人的損失。未規定承租期限,房屋所有人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應當准許,承租人有條件搬遷的,應當責令搬遷。如承租人搬遷確有困難的,可給予一定期限讓其找房或騰退部分房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