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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 | 合夥協議

欄目: 合夥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2.54W
合夥協議 風險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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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購協議有風險嗎

回購協議是有風險的。
回購協議是賣出一種證券,並約定於未來某一時間以約定的價格再購回該證券的交易協議。根據該協議所進行的交易稱回購交易。回購交易是中央銀行調節全社會流動性的手段之一。
回購協議方式具有以下特點:
1.將資金的收益與流動性融爲一體,增大了投資者的興趣。投資者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資金安排,與借款者簽訂“隔日”或“連續合同”的回購協議,在保證資金可以隨時收回移作他用的前提下,增加資金的收益。
2.增強了長期債券的變現性,避免了證券持有者因出售長期資產以變現而可能帶來的損失。
3.具有較強的安全性。回購協議一般期限較短,並且又有100%的債券作抵押,所以投資者可以根據資金市場行情變化,及時抽回資金,避免長期投資的風險。
4.較長期的回購協議可以用來套利。如銀行以較低的利率用回購協議的方式取得資金,再以較高利率貸出,可以獲得利差。
法律依據:《合同法》第十條 合同的形式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