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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了戶口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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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了戶口宅基地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爲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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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宅基地可以分割




    離婚時,宅基地是不可以分割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據此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而非個人所有,夫妻雙方對宅基地只能享有使用權,而不享有所有權,故在夫妻離婚時,宅基地不能作爲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