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作爲我國公民雙方合法婚姻的證明,對於結婚人當事雙方來說尤爲重要。我國也約束雙方進行有效的辦理,來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結婚後許多人都有了自己的孩子,下面就結婚證與出生證明需要怎樣辦理,這類孩子出生證件的辦理爲大家詳細的說明。
一、結婚證辦理程序:
結婚證辦理的程序,可分爲申請、審查、登記三個步驟:
(一)申請。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登記的時候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在場。如果是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還應該持有醫院的婚前檢查證明。
(二)審查。
登記機關對於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在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鑑定。
(三)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後,認爲符合結婚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不與登記的,應當出份書面說明,說明不與登記的理由。
國家沒有規定辦理出生證明需要父母的結婚證。
二、申請出生醫學證明提交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和戶口本或公安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
2、當事人的出生證或戶籍部門出具的當事人父母情況的證明文件;
3、代理人代爲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的身份證;
4、公證員認爲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出生醫學證明辦理程序:
1、《出生醫學證明》辦理時間:每週一~週五全天。
2、備齊父母身份證原件和接生醫院出具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進行辦理。
①憑夫婦雙方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在分娩醫院領取《出生醫學記錄》;
②持夫婦雙方身份證明和《出生醫學記錄》到產婦戶口所在地的婦幼保健院(所)領取《出生醫學證明》。
3、出生醫學證明辦理程序:
①持接生醫院出具的《出生醫學記錄》在掛號處交費。
②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四、遺失補辦手續:
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如下材料:
1、原《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提供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編號的證明。
2、父母雙方戶口簿及身份證。
經覈實情況屬實給予補發,同時登記備案。未辦理戶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辦理戶籍手續後遺失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戶口本有效的身份證明證件。到當地的戶籍管理部門進行辦理登記,才能辦理相關的出生證明。這裏大家一定要積極的辦理,我國對沒有辦理的新生兒在戶籍登記時,要對當事人雙方進行一定比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