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證明:
1、戶口簿(或者集體戶籍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婚姻狀況證明
4、二寸彩照3張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單人彩照3張
5、再婚當事人的特殊證明
6、因私出境人員的特殊證明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爲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爲女方家庭的成員。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