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子女過繼,被收養人條件。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1)喪失父母的孤兒;(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2、子女過繼,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1)無子女;(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4)年滿30週歲。【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