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爲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務。婚前保健服務包括下列內容:(一)婚前衛生指導:關於性衛生知識、生育知識和遺傳病知識的教育;(二)婚前衛生諮詢:對有關婚配、生育保健等問題提供醫學意見;(三)婚前醫學檢查:對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可能患影響結婚和生育的疾病進行醫學檢查。《母嬰保健法》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