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2、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