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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備案的施工合同變更要交什麼資料?

欄目: 施工合同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6.39K

一、已備案的施工合同變更要交什麼資料?

已備案的施工合同變更要交什麼資料?

1、《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原件;

2、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原件;

3、合同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權簽訂合同的,還應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原件;

4、承包人爲外地企業的,應提交承包人資質證書以及項目經理(建造師)資格證書複印件(核原件);

5、招標工程,應提交招標文件和“建設工程招標(發包)程序完成證明書”或“中標通知書”複印件(核原件);

6、非招標工程,應提交經註冊造價工程師簽字,並加蓋註冊執業專用章及編制單位公章的工程預算書原件,同時需提交該註冊造價工程師註冊證複印件。政府投資工程(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祕密的工程、應急建設工程和搶險救災的建設工程)還需提供審計專業局出具的審計報告複印件。

二、建築工程合同變更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1、《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2、《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爲未變更。

3、《民法典》五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的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的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計價方式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規定

“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綜上,對於已經完成簽署備案的施工合同,爲能夠保證雙方義務的書面文件,具有法律效應,但是仍然會有違反合同的情況出現,我們還是不能大意,時刻要有法律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