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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工傷認定是鑑定級別嗎

欄目: 交通事故鑑定 / 發佈於: / 人氣:4.77K

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鑑定不是一回事。

對於工傷認定是鑑定級別嗎

工傷鑑定,所要解決的問題是職工所受傷害在經工傷認定程序並被依法認定爲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決定後,對職工所受傷害程度的等級鑑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可知,勞動能力鑑定包括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爲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爲一級,最輕的爲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爲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在對工傷事故進行處理的過程中,要說是環環相扣的,只要先申請認定構成工傷的,那纔有必要做出工傷認定,之後能根據工傷鑑定的傷殘等級來對受傷勞動者做出相應的工傷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總的來說,工傷鑑定主要在技術層面,任務是根據事實確定殘疾程度和必要的醫療、護理和康復費用。工傷認定主要在法律層面上,任務是確定工傷結論、傷殘性質和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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