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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車輛損失鑑定程序是怎樣的?

欄目: 交通事故鑑定 / 發佈於: / 人氣:3.04W

交通事故車輛損失鑑定程序是怎樣的?

一、交通事故車輛損失鑑定程序是怎樣的

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機關受理交通事故後,需對受損車物損失價格進行評估鑑定的,應及時委託價格主管部門進行車物損失價格鑑定。

2.對車物勘估時,價格主管部門應派出二以上經鑑定中心審覈批准的評估人員。評估人員根據勘估後確認的車物受損情況,按實施細則的修理、更換或重置的價格費用評估準則,計算損失金額,作出一個鑑定結論,出具《價格鑑定書》,並加蓋鑑定單位印章。原則上鑑定結論應在交通事故發生後7天內作出,如情況特殊,經交警大隊批准可延期7天。

3.價格鑑定書經交警大隊確認加蓋事故處理專用章後生效,並由事故處理經辦民警發給當事人。

4.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鑑定結論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生效後,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住處更改。當事人如對經確認的鑑定結論不服或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鑑結論5天內向交警支隊申請重新鑑定。交警支隊受理後應及時轉交同級價格主管部門重新評估鑑定,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有10天內作出重新鑑定結論。重新鑑定書經交警支隊事故處理科確認加蓋事故處理專用章後生效。

二、車損物損失價格鑑定及標準

車物損失價格鑑定實行有償服務,收取車物損失價格鑑定費和重新鑑定費;鑑定費由事故責任方按相應的責任負擔。鑑定費應嚴格按照省物價局制定的差額定率累進收費規定執行,並在業務場所公開張掛《收費許可證》及《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鑑定差額定率累進收費表》。機動車與機動車發生的交通事故,各車主先行自付各車的鑑定費;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的交通事枚,由機動車方先行交付鑑定費;價格事務所收取鑑定費時,先給交款方開具臨時收據,結案時交款方憑臨時收據換取正式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