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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精神病必須鑑定嗎

欄目: 法醫鑑定 / 發佈於: / 人氣:2.04W
離婚訴訟中精神病必須鑑定嗎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對方精神病離婚訴訟是否允許




    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爲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據此規定,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三種情況:



    (一)婚前曾患過精神病,婚後因受某種刺激復發;



    (二)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後因某種強刺激或外傷造成精神病;



    (三)因精神病遺傳而在婚後患精神病。



    離婚案件中,是否准予離婚的法定理由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所以,如果配偶一方爲精神病人,另一方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是否判決離婚,關鍵是看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在一般的離婚案件中,離婚訴訟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況,應當區別對待,如果是間歇性精神病,應當在其精神正常的時間進行訴訟,如果是無訴訟能力或者是限制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應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撫養關係的兄弟姐妹代爲訴訟。



    起訴離婚的條件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