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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監護權爭議如何解決?

欄目: 子女撫養 / 發佈於: / 人氣:1.08W

一、精神病人的監護權爭議如何解決?

精神病人的監護權爭議如何解決?

《民法典》規定,對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擔任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

這裏指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有關單位指定監護人不服,或者指定其他近親屬爲監護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按特別程序進行審理,確定監護人。

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根據後一順序監護人監護能力的強弱、行爲、品德情況,按照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擇優確定。這種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有關部門或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的做法,在民法上叫做指定監護。

二、監護人的職責

1、《民法典》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與權利及臨時生活照料措施】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爲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2、《民法典》第三十五條【監護人履行職責的原則與要求】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爲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3、《未成年人保護法》第8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

4、《未成年人保護法》第9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吸毒、賣淫。”

5、《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1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強迫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爲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6、《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9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

7、《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0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離家出走,放棄監護職責。”

8、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發現未成年人組織或者參加實施不良行爲的團伙的,應當及時預以制止。發現該團伙有犯罪行爲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9、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發現有人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監護職責,包括供吃、穿、住、醫療等條件以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體的健康;採取有效措施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安全,對未成年人的思想、行爲進行正確的教育、引導和管理。

因此,一旦精神病人的監護權出現爭議,那麼便要根據監護人的順序進行協調解決。如果個人無法進行解決的,那麼可以依法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請訴訟,根據法院的審理和判定,最終由法院認定該精神病人監護人的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