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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監護人證明是什麼意思

欄目: 子女撫養 / 發佈於: / 人氣:8.94K

一、未成年監護人證明是什麼意思?

未成年監護人證明是什麼意思

監護證明是指對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監護人的職責有哪些?

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被監護人出於民事行爲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

2、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3、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

4、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5、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三、監護權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被監護人須爲無民事行爲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

2、監護人須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3、監護人的職責是由法律規定的,而不能由當事人約定。

四、監護權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係終止的其他情形。

司法實踐中,一般情況下不需要未成年人的父母專門去開監護人證明,通過戶口本就能體現出父母跟子女之間的關係,除非父母因爲某些特殊情況把孩子委託給他人監護,在特定情況下需要監護人開監護人證明,監護人證明可以到街道辦,居委會,村委會等部門開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