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前夫去世孩子改姓條件是什麼

欄目: 子女撫養 / 發佈於: / 人氣:1.28W

父母離異後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前夫去世孩子改姓條件是什麼

(1)十六週歲以上未滿十八週歲且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可以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要求變更其姓名的,必須徵得其本人同意;

(2)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經協商同意,要求變更該未成年人姓名的,應當徵得其本人的同意;

(3)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姓名的變更,由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後決定。

《關於父母離婚後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批覆》

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者協商未達成一致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