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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探視權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欄目: 子女撫養 / 發佈於: / 人氣:3.97K

中止探視權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孩子的探視權是沒一位離婚的父母都非常關心的問題。探視權並不是永遠都具備的權利,當你做出不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的事情的時候,法院會經過審理中止你的探視權。那麼,中止探視權的法定情形具體有哪幾種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瞭解吧。

中止探視權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並且在父或母探視子女時,如出現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視的權利。這裏應明確探視權中止的法定理由是: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當父母的探視行爲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時,人民法院才能中止。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是中止探視權的唯一法定理由,體現了法律保護子女身心健康的立法傾向。根據司法實踐和當前社會生活實際,下列因素對子女的身體、心理和道德觀念有顯著的不良影響,以下是中止探視權的情形。

1、探視權人患有嚴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傳染性疾病,而該病可能通過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觸傳染給子女的;

2、探視方在探視過程中對子女有嚴重違法或犯罪行爲,如對子女有暴力行爲或拐賣子女的行爲;

3、探視方有借探視之機藏匿子女,使子女離開撫養方的監護的行爲;

4、探視方對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響的,如探視方在子女面前表現出吸毒、賭博的惡習,或者是慫恿子女犯罪的。

應本着保護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則,根據具體的案情作出審慎判決,不得任意中止探視權人的探視權。應該注意的是,探視權中止不等同於終止,更不是剝奪探視權利。探視權中止只是暫時停止探視,待中止探視權的法定事由消失後,應恢復探視一方對子女的探視權。

以上內容,是中止探視權的幾種法定情形。孩子是父母的寶,每位父母都想讓孩子一直呆在身邊。同樣的,對於孩子成長最好的,還是有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但是如果真的遇到類似的問題,瞭解好關於相關法律的內容,運用法律,爲孩子做出更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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