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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範圍內承擔債務

欄目: 遺產繼承 / 發佈於: / 人氣:5.62K
遺產繼承範圍內承擔債務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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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在遺產繼承範圍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爲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因此,繼承人的以其繼承的被繼承人的遺產實際價值爲限,承擔相應的債務償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