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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遺產繼承範圍內承擔責任如何執行?

欄目: 遺產繼承 / 發佈於: / 人氣:2.29W

一、在遺產繼承範圍內承擔責任如何執行?

在遺產繼承範圍內承擔責任如何執行?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繼承人繼承遺產後,被繼承人欠下債務的,由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爲限承擔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爲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二、遺產的範圍包括哪些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公民可繼承的其它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爲財物的債權等。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爲配偶所有,其餘的爲被繼承人的遺產。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爲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三、遺產繼承順序是怎麼樣的?

遺產繼承順序,是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後秩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

在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囑執行。

此外,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立有遺囑的遺產繼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繼承順序的明確爲遺產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時還應注意的是,在遺產的分割中,應堅持男女平等,養老育幼、照顧病殘,以及互諒互讓、團結和睦的原則。即便是立有遺囑的情況下,也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以及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此外,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爲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無清償義務,當然自願清償的除外。

綜合上面所說的,遺產繼承之後如果被繼承者有債務的產生,那麼對於繼承者就要承擔起相應的部份,但以於承擔多少就要看自己所得到的遺產有多少,因此,在處理的時候對於繼承者們就要合法的協商,從而才能更好的解決此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