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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規定的代書遺囑的效力受法律保護嗎

欄目: 遺產繼承 / 發佈於: / 人氣:2.73W

不符合規定的代書遺囑的效力受法律保護嗎

一、不符合規定的代書遺囑的效力受法律保護嗎?

不符合規定的代書遺囑的效力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代書遺囑生效的條件:

(1)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由見證人代替遺囑人書寫遺囑。

代書遺囑不是代書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遺囑,而是代書人按照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如實地記載遺囑人口述的遺囑內容,而不可對遺囑內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2)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可爲代書人。

見證人一般是遺囑人指定的,並經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組織的名義爲遺囑見證人。繼承法對見證人數量上的要求,主要是爲了保障代書遺囑確實是遺囑人真實意願的表露,也爲了防止日後就遺囑的效力發生糾紛。

(3)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上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代書人將書寫完畢的遺囑,應交由其他見證人覈實,並向遺囑人當場宣讀,經遺囑人認定無誤後,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並註明具體日期。在場見證的人爲3人或更多的,都在遺囑上簽名更好,少則也得保證兩人簽名。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親筆簽名,不允許他人代簽。

(4)遺囑代書人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

遺囑代書人必須不是繼承人、受遺贈人,也不是與繼承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因其直接參加繼承,同繼承存在着直接而重大的利害關係,如果讓他們擔任遺囑代書人,難免會弄虛作假,損害其他繼承人的利益,甚至出現篡改遺囑、歪曲遺囑本意、增加或減少遺囑內容等行爲,給其他繼承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即使作爲遺囑代書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本人沒有惡意,也沒有弄虛作假從中漁利,但因爲其特殊的身份,必然引起其他人的猜疑,引發不必要的糾紛。因此,繼承人、受遺贈人及與其有利害關係的人不能作遺囑代書人。

二、遺產繼承的範圍有哪些?

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遺產必須符合三個特徵:第一,必須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第二,必須是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第三,必須是合法財產。這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成爲遺產。遺產包括以下幾項:

(l)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資、獎金、存款利息、從事合法經營的收入、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2)公民的房屋、儲蓄、生活用品。

(3)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樹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種的樹木和自留山上種的樹木。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書畫、古玩、藝術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別珍貴的文物,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5)法律允許公民個人所有的生產資料。如農村承包專業戶的汽車、拖拉機、加工機具等。城市個體經營者、華僑和港、澳、臺同胞在內地投資所擁有的各類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即基於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獲得的稿費、獎金,或者因發明被利用而取得的專利轉讓費和專利使用費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如公民的國庫券、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復員、轉業軍人的復員費、轉業費,公民的離退休金、養老金等。

雖然說司法機關也沒有權利強行左右立遺囑人的意願,問題的關鍵是立遺囑的這件事情也並非沒有任何的限制,就像是所謂的代書人如果直接就是遺囑當中的繼承人的話,或者別人在代寫的時候也沒有其他見證人在場,這很難保證這份遺囑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