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重婚期間財產的認定辦法是什麼?
重婚的,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平等分割,因爲基於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財產時,夫妻雙方應當比例平等,如果是一方有重婚的,另一方可以在分割完財產後要求重婚方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前提條件是必須在離婚訴訟過程中,此時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否則不予支持。
夫妻雙方在結婚之前各自取得的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內,但是在締結婚姻之後,取得的財產就要參與離婚財產分割,不僅財產要分割,夫妻共同債務也要進行分攤,還有就是孩子的撫養權歸屬問題,不享有孩子撫養權的一方必須向撫養孩子的一方支付相應的撫養費。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如何認定是否構成重婚?
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係。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爲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
以夫妻相稱,除當事人間承認、日常生活間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爲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爲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認定重婚,通常還需要取得周圍羣衆、當事人親朋戚友的證言,以證明周圍羣衆認爲當事人是夫妻。
綜上所述,夫妻一方違反婚姻法規定,在他人一起夫妻名義生活構成重婚,對於重婚期間財產認定比較簡單,在雙方未離婚之前,重婚一方的收入應當算共同財產。等受害方提出離婚,其可以主張多分財產,婚姻法也保障無過錯方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