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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夫妻之間財產的共有認定標準是什麼?

欄目: 財產分割 / 發佈於: / 人氣:1.39W

關於夫妻之間財產的共有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關於夫妻之間財產的共有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般來說,夫妻的財產可以區分爲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其中婚前財產一般是認定爲夫妻個人財產的,而婚後財產則多數情況下是被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指以夫妻雙方登記結婚之日起至婚姻關係終止之日止的期間。即婚姻關係發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它既包括結婚之後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期間,也包括登記之後尚未同居期間,夫妻雙方婚後分居期間,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准予離婚姻的調解或者判決尚未生效期間。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特徵是什麼?

1、時間的限定性。即從領取結婚證開始,到解除夫妻關係爲止的婚姻關係存續的整個期間的勞動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投資所得、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和贈與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使雙方未同居、或分居兩地,也不論財產是一方或者雙方分別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後所得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如工資,獎金,是最具有時間性的。

2、僅侷限於所有權範疇的財產的歸屬利益。即有形的實物、現金和可預見的收益。

綜上所述,夫妻離婚的時候,對財產的分割主要是先區分個人和共有財產。對共有財產的處置雙方都有權利,一方不得擅自處置。從認定原則上,婚後發生的收入基本都可以算夫妻雙方共有。針對這些財產的處理,雙方可以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