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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協議離婚的程序是怎樣的

欄目: 離婚 / 發佈於: / 人氣:1.44W

夫妻協議離婚的程序是怎樣的

對於很多打算結束婚姻關係的夫妻而言,此時協議方式可以說是首選的離婚方式了,而往往只有在無法協議離婚的情況下,纔會通過訴訟方式離婚。不過不管是哪種方式下的離婚都是有嚴格的程序要求的,那到底夫妻協議離婚的程序是怎樣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夫妻協議離婚的程序是怎樣的

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步驟如下:

1、申請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薄、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申明如下內容:第一,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第二,子女由何方撫養,撫養費的數額、給付的方法和期限。第三,各項財產的歸屬、數量和價值。第四,各項債務的清償責任。第五,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第六,離婚後一方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方法及期限等。

此外,還應當交付辦理離婚證及存檔所需的單人免冠照片。

由於離婚是一種重要的身份法律行爲,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否則,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提出離婚申請的當事人應當認真填寫《離婚申請書》並如實回答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提問。

2、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提出的離婚申請進行嚴格的審查。審查內容除對《婚姻法》第31條規定的離婚的條件認真地進行審查外,還須對當事人的收入、財產以及子女狀況等進行詳細的調查與覈實,以達到保障離婚協議的真實、自願與公平。

3、批准

通過審查,對於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不予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對於符合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時起,夫妻關係解除。離婚證同人民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和離婚調解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離婚的當事人宣佈其解除婚姻關係無效並收回離婚證,並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婚姻登記條例》對此未作規定。

二、協議離婚後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嗎?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爲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當事人在離婚時既未明確表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又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一年內提出,因而該當事人還是有權向對方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當事人可以向對方所在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很明顯,夫妻協議離婚的程序與訴訟離婚的程序是不一樣的,並且在需要當事人提供的材料上面也有所差異。一般要是夫妻中的一方不同意離婚的話,這種情況下才會採取訴訟方式解除婚姻關係,但此時也不一定就能最終離婚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