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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費用怎麼計算?

欄目: 離婚 / 發佈於: / 人氣:2.56W

起訴離婚費用怎麼計算?

一、起訴離婚費用怎麼計算

1、訴訟費並不只是案件受理費。訴訟費用交納、收取的依據爲2007年實施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該辦法在第一條就明確規定訴訟費包括:(1)案件受理費;(2)申請費;(3)證人、鑑定人、翻譯人、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申請費的種類較多,如申請財產保全、申請破產等都需要交納申請費。

2、不涉及分割財產按件收取。具體到離婚案件,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

3、分割財產按價值比例收取。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離婚案件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4、案件受理費是預交的,最終也會有費用承擔者。相較於其他訴訟,離婚訴訟因較強的人身家庭屬性,訴訟費用的承擔並非簡單地由敗訴一方承擔。首先,在法院作出判決的情況下,根據相關規定,“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如果法院判決不準離婚,且案件涉及財產分割的,一些地方還可以退還部分案件受理費。在原告撤訴的情況下,案件受理費是由原告承擔的;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案件受理費承擔也採用“協商在前,決定在後”的承擔方式。

二、起訴離婚的程序

起訴離婚的程序包括三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三)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在去法院起訴離婚的時候,需要當事人按照規定繳納一定的訴訟費,然而此時的訴訟費僅僅是由原告預交的。最終,究竟應該由哪一方來承擔這個費用,還要看實際的情況。通常情況下是由敗訴方來承擔。不過訴訟過程中,要是原告有撤訴行爲的,那麼就應當由原告來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