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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後幾份離婚協議書效力認定是什麼

欄目: 離婚 / 發佈於: / 人氣:1.14W

(1)後簽訂的協議優於先簽訂的協議。
一般在民政局備案的那份離婚協議爲最後簽訂的協議,因此,在民政局備案的協議應具有最強的效力,除非當事人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之後另有約定
(2)爭議內容有處理的協議優於爭議內容沒有作出處理的協議。
若民政局離婚登記中的離婚協議沒有涉及,而之前的幾份離婚協議中的約定有矛盾的,以最後一份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爲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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