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過錯男方離婚賠償女方是必須的嗎?
1、過錯男方離婚賠償女方並不是必須的,法律規範僅規定了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而不是強制過錯方必須支付賠償。夫妻應當互相履行忠實義務,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和平、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若是存在過錯,那麼也就意味着另一方的權益受到了侵害,故此是可以請求獲得賠償的。
2、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
(2)與他人同居;
(3)實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5)有其他重大過錯。
二、離婚賠償的標準
賠償要看是否有法律規定的情況出現,若無,一方要求賠償沒有法律依據,但若另一方爲了早點離婚,願意補償或少分財產,這也是可以的。其賠償金主要由: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生活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構成。
三、離婚損害賠償需要哪方面的證據
(1)過錯行爲人承認錯誤的文字記錄或口頭陳述。
(2)由過錯方所在的居(村)委會或其所在的單位出具的其與他人同居或與他人以夫妻名義相稱共同生活的證明。
(3)由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其與他人結婚的證明。
(4)有關機構如醫院出具的證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診斷或有關機關出具的傷情鑑定書。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構成虐待罪、遺棄罪或其他關於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決書。
(6)左右鄰居的證詞。
(7)能證明一方有過錯事實或行爲的照片。
(8)司法行政、執法機關的相關記錄等。
夫男女雙方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之後,需要遵守對雙方忠誠的義務,不得實施出軌、重婚等行爲。也需要維持家庭和諧的關係,不得實施家暴等行爲。若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這些過錯行爲,那麼也就意味着另一方的權益受到了侵害,故此在離婚是是可以請求獲得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