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脅迫婚姻是無效婚姻嗎
脅迫結婚不屬於無效婚姻,屬於可撤銷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判斷脅迫婚姻時注意什麼
在判斷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行爲人必須實施了脅迫行爲,這種行爲足以達到讓被脅迫者產生恐懼,或直接現實地對被脅迫者進行身體上或精神的傷害。
2、行爲人的脅迫行爲具有違法性。比如男方對女方說“你不與我結婚,這塊手錶就不送給你”,這裏,男方的言行僅僅是取消贈與的表示,並不構成非法脅迫行爲;而如果男方對女方說“你不與我結婚,我就將你家的房子燒了、父母殺了”,男方的這種言行就是非法脅迫行爲。
3、行爲人在主觀上需要脅迫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爲會對受脅迫人的身體或心理造成損害,爲了達到迫使受脅迫人結婚的目的,希望或放任損害後果的發生。
4、受脅迫方因行爲人的脅迫行爲而不得不違背自己的意願,按照脅迫者的要求,同意結婚。
三、受脅迫的婚姻期限怎麼確定
1、自受脅迫方結婚登記之日起計算,即受脅迫方應當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決定是否申請有關部門撤銷其婚姻的效力。
2、自受脅迫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計算,即受脅迫方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決定是否申請有關部門撤銷其婚姻的效力。
關於脅迫婚姻的離婚有效期從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如果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
可撤銷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當事人對締結婚姻關係的合意,即違反了“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男女雙方或一方受他方或者第三者脅迫而締結婚姻,但男女雙方結婚所需的實質要件。根據規定,因受肋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當事人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