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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婚姻制度有什麼法律規定

欄目: 家事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2.96W

一、可撤銷婚姻制度有什麼法律規定

可撤銷婚姻制度有什麼法律規定

《民法典》對可撤銷婚姻的具體規定,在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編,具體是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千零五十三條和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可撤銷婚姻的法律特徵

1.可撤銷婚姻是違反了當事人意願的,是違反結婚自由原則的,主要表現形式有包辦、買賣婚姻。

2.可撤銷婚姻是有婚姻事實的。

3.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的,它有時間限制。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問題進行的解答。離婚自由與結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應有之義,家庭作爲最小的社會細胞,承擔着生育、經濟、消費、養老、育幼、社會穩定等一系列功能。故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千零五十三條和第一千零五十四條完善了對可撤銷婚姻的規定。

可撤銷婚姻從婚姻開始就無效。婚姻關係雖然解除,但在同居期間往往涉及財產問題。撤銷婚姻的合法理由是婚姻中的一方或雙方在脅迫下結婚。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才能撤銷原來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