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常探監需要支付費用嗎
探監不用交錢,只是有時間限制。如果遇到收費的情況,屬於亂收費,是沒有法律或行政法規依據的。個人私下要求交錢的可以向獄方反映情況,如果是獄方單位行爲可以向省司法廳監獄管理局舉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四十七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是來往信件應當經過監獄檢查。監獄發現有礙罪犯改造內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寫給監獄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四十八條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二、探監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到不同的地方探監,要求是各不相同的。探監須符合以下條件:
1、主體條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48條的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是,現在全國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進行探監,因爲探監可以爲監獄帶來相應的經濟效益。
2、證件條件。各監獄要求在探監時,出示以下證件:1.身分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2.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現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種證明。
3、時間條件。這一條件規定只有的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但現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餘的時間均可探監。
如果當事人不想要自身去探監,可以有以下幾種辦法:
1.和他的家屬一起去探監
2.和別的朋友一起去,但是以別的朋友的名義探監
3.自己去,以別的朋友的名義探視他。但是這要取得獄警的同意,事先進行協商。
通常朋友要去探監是需要符合相關條件的,一般只有親屬和監護人才具備探監權,如果是朋友的話,目前實際操作也是允許的。同時在探監是需要攜帶本人的身份證件,身份證遺失的可以使用臨時省份證,也可以到居委會開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