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後一直分居不可以自動離婚,離婚只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沒有自動離婚。離婚只有夫妻雙方協議好然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經過法院調解無效的,法院會准予離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二、關於離婚的法律規定
1、協議離婚協議離婚又稱兩願離婚或登記離婚,我國法律中稱作雙方自願離婚,要求“雙方自願”即配偶雙方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並且這種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願。因受對方或他人的欺詐、脅迫或因重大誤解所作出的離婚的意思表示無效。
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處理必須達成協議。其中,子女問題適當處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擔監護責任,子女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如何負擔。財產問題,包括共同財產合理的分割與處理,對共同債務的分擔,對住房的分配,對生活困難方的經濟幫助等內容
2、訴訟離婚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離婚制度。對於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作出涉及到離婚與否以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的判決。凡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不得重新起訴離婚,被告則不受上述期間的限制。
由此,結婚後一直分居也不會自動離婚。一旦確立爲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離婚只能通過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兩種方式,夫妻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或者夫妻一方上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取得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後離婚成立,並不存在自動離婚這一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