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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放棄繼承的訴訟時效是怎樣的

欄目: 婚姻家庭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1.42W

一、未放棄繼承的訴訟時效是怎樣的

未放棄繼承的訴訟時效是怎樣的

1、自繼承人知道其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計算;

2、但自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0年以上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3、但當出現法定原因時,訴訟時效可能會中止、中斷或延長。

二、繼承權的接受與放棄

繼承權的接受與放棄是不可轉讓的。

繼承權的接受,是指享有繼承權的繼承人蔘與繼承、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自繼承開始,客觀意義的繼承權也就轉化爲主觀意義的繼承權,繼承人得自主決定是行使繼承權、接受繼承,還是放棄繼承權。依我國民法典規定,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權的,視爲接受繼承。

繼承的放棄,是指繼承人作出的放棄其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的意思表示。繼承權的放棄,是繼承人對其繼承權的一種處分。繼承權的放棄,須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繼承權的放棄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爲。繼承權的放棄不能附加任何條件。繼承權的轉讓問題:繼承權是一種以身份關係爲前提的財產性權利,基於其人身屬性,繼承權是不可以轉讓的。

三、繼承的遺產範圍

繼承權的客體是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包括死者遺留下來的財產和財產權利。我國繼承法所確立的繼承製度,是單純的財產繼承製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如個人承包應得的收益。

遺產當事人可以繼承,也可以放棄繼承,因爲不管是繼承還是放棄,都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是繼承人不可以直接將自己還沒有繼承的遺產轉讓給別人,如果轉讓的情況下,也是需要自己繼承完畢之後再次轉讓給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