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因此,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時間是繼承開始後,遺產處理前。【法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