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屬於民事案件中的一種,在
民事訴訟中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原則,當事人一方不能在舉證期限內出具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往往要承擔
不利的後果,或訴訟請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是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在離婚訴訟中,收集證據尤爲重要。
收集共同財產的證據主要涉及:
1、雙方有財產約定:提交協議書;
2、有銀行存款並申請法院調查:提交銀行帳號;
3、有股票並申請法院調查:提交股東代碼、資金帳號;
4、有機動車:提交車輛行駛證;
5、有房產:提交房產證、購房合同、交款發票;
6、在公司擁有股權: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
7、有
債權債務的:借據、相關的佐證證據。而收集上述證據的方式有:當事人自行收集、律師調查收集、法院調查收集等。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 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
審查覈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