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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其實就是房子如何分割的法律規定麼?

欄目: 財產分割 / 發佈於: / 人氣:9.19K

新婚姻法其實就是房子如何分割的法律規定麼?


新婚姻法的出臺引起了廣大老百姓的高度關注,特別是對於婚前購買房屋的權屬問題、離婚房產的分割問題,新婚姻法中的相關條款都有了仔細而具體的規定,在執行中還先後出臺過幾次司法解釋,就離婚房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等情況較爲複雜的問題進行了進一步的明確,那麼,新婚姻法其實就是房子如何分割的法律嗎?


1、關於離婚財產糾紛。

婚前貸款買房產權歸登記方婚後參與還貸離婚獲補償。司法解釋(三)第一次明確了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如果僅僅機械地按照房屋產權證書取得的時間作爲劃分按揭房屋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後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則可能出現對一方顯失公平的情況。根據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一方在婚前已經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向房地產公司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購房合同確認給購房者的全部債權,婚後獲得房產的物權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那麼離婚分割財產時將按揭房屋認定爲一方的個人財產相對比較公平。對按揭房屋在婚後的增值,應考慮配偶一方參與還貸的實際情況,對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補償。在將按揭房屋認定爲一方所有的基礎上,未還債務也應由其繼續承擔,這樣處理不僅易於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對性原理。對於婚後參與還貸的一方來說,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關於房屋被一方“偷賣”。

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將雙方共有的房屋賣給了第三方怎麼辦? 司法解釋(三)第十一條指出,只要第三方的購買行爲具備三個條件,人民法院則不支持另一方追回房屋的主張。這三個條件分別是:第三方要善意購買,即購房時並不知道賣房的夫妻雙方沒有協商;支付合理對價;辦理產權登記手續,這標誌着房屋買賣的物權已發生轉移。有專家認爲,如果夫妻雙方只有一套住房,一方未經同意出售住房,可能損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則應當允許追回房屋。但建議最終未被採納,是因爲一套住房的情況比較複雜:若一套住房是豪宅,賣了之後還可以買小房,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不支持追回住房的主張;如果是出售的房屋是唯一的小房,出售之後將無處棲身,在具體執行判決時法院可支持追回住房的主張。

3、關於父母給的婚房“分”法。

單方父母出資歸產權方,雙方父母出資按份共有。還有一種情況是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爲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爲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願,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 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就明確了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不動產,而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更爲符合實際情況。

綜上所述,新婚姻法其實就是房子如何分割的法律嗎,應該說新婚姻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對家庭房產的問題作出了重點的規定和明確,尤其是明確了婚前單方貸款買房屬於單方財產,婚後雙方還貸的僅就貸款部分進行分割,還規定了房產在被一方偷偷處置出售後,另一方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包括父母出資購房的產權問題也作出了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