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離婚對方隱匿的財產情形有哪些?

欄目: 財產分割 / 發佈於: / 人氣:2.62W

離婚對方隱匿的財產情形有哪些?

有的人在離婚的時候不知情,而在解除了婚姻關係之後才發現對方隱匿的有財產,也就是對本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在離婚的時候沒有得到充分的分割。那要是夫妻在離婚後發現對方隱匿的財產該怎麼辦呢?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1、離婚對方隱藏財產的情形有哪些?

離婚對方隱藏財產是指在離婚時夫妻一方將自己或者夫妻共同財產採取轉移、隱匿的辦法將財產轉移至另一方不知道的地方或他人,從而在離婚財產分割時佔有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房產、存款、股票基金、保險等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對方隱藏財產的行爲一般有以下幾種:

(1)在辦理房產證時,以“貸款不便”“未領到結婚證不能共有房屋”等爲藉口,將房產證辦理在自己一人名下,等到離婚時予以否認;

(2)對於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的,登記方將房產擅自過戶到他人名下,套取現金等;

(3)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他人名義買房,實則自己是房產的擁有者,離婚後,再將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

(4)將平時的工資轉移到只有自己知道的銀行卡內,擅自將自己的存款以現金方式取出;

(5)轉移隱匿炒股信息,將股市內的股票拋售後,套取現金,轉移隱匿等。

具體說來,隱匿財產的行爲有很多種,只要是不讓對方知道的財產轉移行爲,都屬於隱匿財產的行爲。

2、離婚時一方隱匿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在離婚後以對方隱瞞財產存在錯誤爲由,訴請涉案財產全部歸自己所有的,是否應予支持?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審判實踐中,如在案證據能夠證明涉案財產系在當事人雙方婚姻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則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並依法進行了分割。同時,對於隱瞞財產的分割比例問題,需要法院依據過錯大小、具體案情等綜合認定,對於隱匿財產的一方依法應少分,但對於另一方以對方隱瞞夫妻共同財產存在錯誤爲由,要求涉案財產全部歸自己所有的訴訟請求也不應支持。

只要此時是在離婚之後的一年時間內,那都是允許當事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對方隱匿的財產重新進行分割,但如果超過了規定的時效,則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也是不會被受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