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根據該條法律規定可知,條文中的“應當認定”是指在父母實際出資時,其具體意思表示不明的情況下,從社會常理出發,推定爲贈與。若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其與出資人之間形成的是借貸關係的,則不能適用該條規定,該部分出資應認定爲借款,將按照夫妻共同債務或個人債務處理。
特別是當出現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這一事實時,除非當事人能夠提供其他證據證明該出資僅爲父母對其子女一方的贈與,否則依據產權登記這一事實,一方父母出資的真實意思表示更合理的解釋爲一方父母對雙方子女的贈與而不是父母贈與給一方子女。
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