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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怎樣規定離婚的財產及子女撫養問題?

欄目: 財產分割 / 發佈於: / 人氣:1.32W

法律怎樣規定離婚的財產及子女撫養問題?

夫妻感情不和,可以選擇協議結束婚姻關係,離婚時夫妻雙方會對共同的財產和子女的撫養問題進行協商,協商未果可以上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給雙方一個公正的結果。那麼,法律怎樣規定離婚的財產及子女撫養問題?下面就讓小編爲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關於財產分配的問題

1、離婚後財產及債務如何劃分?

取了結婚證後,財產一般都是共同財產,債務也是共同債務。

2、雙方婚前財產,歸各方所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原則上平均分配。

3、婚姻法關於離婚後的財產分割問題,除了重申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以及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給於適當幫助外,還作了兩個特別的規定:

(1)、財產補償問題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予以補償。

(2)、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問題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 “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 一 )工資、獎金;

( 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

( 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

( 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 五 )其它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 ; 具體來說,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包括:

(1)工資、獎金。 “工資”是指按照國家統計在職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包括標準工資,有規定標準的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 “獎金”是除工資總額的勞動報酬外,由國家、政府等權威組織,對特殊貢獻或取得優異成績的特定主體,給予一定貨幣數量的獎賞,如運動員名次獎、科研成果獎等,這些獎金應當歸入夫妻共同財產。

(2)生產、經營的收益。 生產、經營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收益。新《婚姻法》加強了個人財產的保護,這就涉及到夫妻個人財產的投資經營收益的歸屬問題。我國法定的夫妻財產製度是婚後所得共同制,那麼,婚後所得(包括個人投資所得)如沒有合法約定,理應爲夫妻共同財產。

二、關於孩子歸屬問題

1、根據《婚姻法》的36條和37條規定的原則,解決離婚孩子撫養問題應從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2、一般情況下女方在分娩後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3、如果分娩一年後離婚,對於哺乳期內的孩子,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

4、哺乳期後的孩子,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法院根據孩子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5、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支付撫養費。

綜上所述,離婚時對於雙方共同的財產進行分割,原則上是平均分配,如果一方在婚內出軌,那麼另一方可以要求其對自己進行賠償。對於子女的撫養權歸屬,會判給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一方。離婚的財產及子女撫養問題是夫妻雙方離婚時所面臨的主要問題,通常會發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