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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關於協議離婚財產由誰分配

欄目: 財產分割 / 發佈於: / 人氣:8.81K

在我國關於協議離婚財產由誰分配

一、在我國關於協議離婚財產由誰分配

在我國關於協議離婚財產由離婚夫妻進行分配。要求“雙方自願”即配偶雙方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並且這種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願。因受對方或他人的欺詐、脅迫或因重大誤解所作出的離婚的意思表示無效。因受對方或他人的欺詐、脅迫或因重大誤解所作出的離婚的意思表示無效。

二、離婚財產分配由什麼確定?

1、如果夫妻簽訂了夫妻財產分割協議,離婚財產分配就由夫妻共同協議確定,前提是夫妻財產分割協議合法且不存在欺詐等內容。

2、沒有簽訂夫妻財產分割協議,離婚財產分割由夫妻婚後共同財產確定,當然排除夫妻的個人財產。

三、離婚財產分配的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離婚涉及到的財產分配問題,一直是人們關注的案件。那麼通過協議進行離婚的夫妻,其需要注意協議離婚案件中關於財產分配問題的條例以及規定,防止出現不必要的麻煩造成雙方經濟上面的損失,同時侵害雙方共同的利益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