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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擔保合同的內容無效的情況有哪些?

欄目: 合同效力 / 發佈於: / 人氣:7.16K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一般都會需要擔保人,而在簽訂擔保合同之後,就需要承擔一部分相應的連帶責任,那在什麼情況下,這種擔保合同是不具備法律效力呢?

連帶責任擔保合同的內容無效的情況有哪些?

目前來說,擔保合同無效的情況主要分爲以下幾種:

1.首先,制定合同的主體本身就是不具法律效力,比如當事人是沒有民事行爲能力的人,簽訂合同的人屬於法律規定不允許進行擔保的組織機構,比如學校、醫院、銀行、國家行政機關等,除了經國務院特批的國際組織可以進行貸款轉貸這種情況下具有法律效力之外。國際組織的下屬分支機構,沒有經過同意簽訂的合同會被視爲無效合同。

2.其次藉助公司的身份爲他人貸款投資等提供擔保,但是沒有根據公司的相應規定,也未通過相應的董事會股東投票決定。即便通過投票決定也超過了規定的金額,這樣的情況簽訂的擔保合同也會被視爲無效,公司的高層、董事等管理層人員不能違規爲他人提供擔保。

我國的合同法中有規定,合同擔保時,也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1.目前法律規定的擔保合同形式,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等五種形式。

2.絕對不可以使用或者是自行創造其他的擔保的形式,使用其他形式進行擔保的情況下也被視爲無效擔保合同。

3.法律明確規定不允許作爲合同擔保的東西。

比如對土地的所有權不可以進行抵押,但是農業耕地、住宅用地等土地的使用的權利,根據法律規定的是可以進行抵押的情況除外。醫院、學校、組織機構和公益機構的相關公共設施等不能作爲抵押的東西。

4.所有權歸屬不明確的財產也不具備抵押資格,違法已被查封的財產也不能進行抵押。

5.還有法律規定的其他禁止或者不能夠轉讓的財產或權利也不能作爲擔保的東西。

以上提到的禁止抵押的東西作爲合同標的物的情況下,擔保的合同都會被認定爲無效合同。當然採用欺騙和詐騙的方式,簽訂的擔保合同也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

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擔保時間,擔保人沒有及時行使權利的情況下,合同也是無效的:

1.在合同的擔保期間,如果合同的當事人,並沒有要求擔保人承擔一定的責任,這個時候擔保人就可以不承擔責任。

2.還根據法律規定擔保合同時間到期之後,擔保人人的擔保責任會自然消失,會產生擔保人不承擔責任的風險。

3.在很多的民事案件中,因爲合同中並未寫清楚關於擔保人的擔保形式,會對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產生很大的風險。爲了避免後續的法律糾紛和問題,在制定擔保合同時,一定要明確擔保方式方式和具體擔保責任劃分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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