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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傳真件形式簽訂的合同是不是有效

欄目: 合同效力 / 發佈於: / 人氣:7.56K

以傳真件形式簽訂的合同有效,但是傳真件缺乏證據效力。通常而言,只有同時具備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的證據纔有證據效力。因此,法院在認定傳真件的證據效力時,通常考慮諸多因素,如傳真件是否是傳真方所發出,接收方是否收到了傳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爲書面形式。

以傳真件形式簽訂的合同是不是有效